意外伤亡为啥受害者担主责 法官:有无举证非常重要_凤凰资讯

日期:11-18  点击:157  属于:行业导向

原标题:意外伤亡为啥受害者担主责 法官:有无举证非常重要

本期主题:意外伤亡

生活中不可避免有些意外伤亡,这些伤亡造成的损失,需要受害者担责吗?哪些情况下受害者需要负主要责任?法院这些案例给你提个醒。

■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黄戌娟 胡康宁 高喜朝

案例1

女子租屋洗澡触电身亡

热水器生产商判赔三成

女子在出租屋内用热水器洗澡时触电身亡,其家属将燃气公司、热水器生产商、电力部门、房东一同告上了法庭,要求赔偿其损失。近日,湘潭县法院一审判决,热水器生产商赔偿受害人30%的损失,死者自身承担七成损失。

2013年3月,谭华一家租了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的一套房子,租下房子后,谭华的丈夫自己买来热水器安装,买的某科技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。

2015年10月30日下午5点,谭华在租住的该房屋内洗澡时被电击倒地身亡。司法鉴定认为谭华系电击后心脏骤停而死亡。事发后,谭华家属把燃气公司、热水器生产商、电力公司以及房东一同告上法庭,索赔各类损失共计68万多元。

法院认为,涉案科技公司系本案热水器生产商,谭华在租住的房屋内使用热水器被电击身亡,该热水器存在着一定的瑕疵、缺陷,科技公司作为热水器生产商,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,法院酌情认定科技公司赔偿受害人30%的经济损失,即20多万元。而受害人陈述热水器是在燃气公司购置,但其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该事实和燃气公司存在过错的事实,所以燃气公司不应承担责任。庭审中,科技公司认为供电公司没有安装漏电装置导致事故后果发生,但是否安装漏电保护装置,不属于供电公司的义务,且供电公司与谭华使用热水器被电击身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,所以供电公司也不担责。科技公司认为房屋出租人的房屋配套措施存在安全隐患,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,所以房东也不用担责。此外,谭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租住的房屋内使用热水器时,没有注意自身安全,安全防范意识不够,被电击身亡,对造成该案后果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,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方自负余下的损失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案例2

顾客撞上宾馆玻璃门受伤

宾馆被判赔四成损失

走路太赶时间,进宾馆时,自动感应门还没来得及打开,顾客一头装上了玻璃门,撞破玻璃倒地。近日,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判决,判决宾馆赔偿张强损失的40%,他自负六成责任。

张强是广东一家公司员工,2015年9月19日上午,张强与同事至韶山旅游时,入住湘潭县某宾馆,入住后,张强多次出入宾馆。

当晚8点半,张强在外快步返回宾馆大厅时,没有留意大厅玻璃门上的警示标志,而自动感应玻璃门也没能及时开启,他正面撞破玻璃门后扑倒在地上,浑身是血。张强的同事惊呆了,马上回过神把他送到医院,经司法鉴定:张强损伤后果构成十级伤残。事后,张强起诉宾馆,索赔各项经济损失9万多元。

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宾馆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,张强在其处住宿时出入其公共场所,宾馆对张强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张强在进入厅门时,自动感应玻璃门未及时开启且相关标志未足以起到警示作用,导致张强撞破玻璃门受伤。宾馆未充分保障张强的人身安全,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而张强多次出入宾馆大厅,对其设施及环境已具有一定了解,但仍因行走速度较快及疏忽大意造成撞击而受伤,张强忽视安全造成自身损害,对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较大。法院酌情认定宾馆对张强的损失承担四成责任,张强自负其损失的六成。

案例3

男子跟人掰手腕受伤

法院判决自负八成责任

街头巷尾常看到人掰手腕,但掰手腕也可能造成骨折,家住湘潭县的陈波就在一次较量中造成肱骨骨折,花去不菲的医疗费不说,还构成九级伤残,他向掰手腕的对手索赔18万多元,近日,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自负八成责任,对手赔偿损失的20%即3万多元。

2015年5月27日晚上,陈波到廖某经营的一家酿酒作坊闲坐观牌时,经他人提议,与人掰手腕。因两人势均力敌,难分伯仲,在围观群众的提议下,陈波与廖某用左手掰手腕。僵持中,陈波感觉到有些不适,马上松手,并找医生进行简单处理。次日,他到湘潭县中医院就医时,诊断为左肱骨斜行骨折,需住院治疗。经鉴定,陈波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。事后,陈波将廖某诉至法院。经核算,陈波的医药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8万多元。

在责任分配上,法院认为,陈波因掰手腕受伤,并非廖某单方明显不当行为所致,廖某对损伤的发生和形成不具有主观过错,因此,以公平责任为分担规则。考虑行为发生时陈波40岁,廖某51岁,陈波正值壮年,获胜率应远远大于廖某,发生骨折的概率极小,说明陈波的体质或个体因素对损伤的发生具有较大影响。同时,陈波有固定工作,在城区自有住房,而廖某收入不稳定,租住在车库,陈波的家庭经济状况比廖某较好,法院酌定廖某分担20%的责任,赔偿陈波3万多元。

(本版稿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法官说法

遭遇意外伤害

该如何担责

法官介绍,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;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可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。所以案例一中,由热水器生产商担责,在没有相关证据情况下,电力公司、燃气公司和房东均无过错,不需要担责。

案例二中,宾馆对张强有安全保障义务,宾馆在玻璃门张贴了提示语,虽然不够醒目,但还是尽到了一定义务,张强作为成年人,在已经数次出入宾馆的情况下,应该了解周围环境,所以,自身责任更大。

案例三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常见,意外双方都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,这种时候适用于公平原则承担责任。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,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,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,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,依据公平观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,用以分担或分摊损失的责任形式,但“分担或分摊”的理解并不等同于“当然、绝对平均承担”,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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